在试点城市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改革成效显著

改革试点期限拟再延长3年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11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作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3年,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同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在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包括“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在内的101项改革举措。根据相关规定,改革试点工作于2024年10月22日期满。

草案提出,企业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基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能力的高低将影响到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综合考虑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建议改革试点期限延长3年,相应地,建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3年至202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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