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指导标准编写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有GB/T 1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所有部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所有部分)《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及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附录A中列出的部分基础标准等。 在团体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可以按照需要参照使用。(点击此处搜索查看你想要的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1)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3)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4)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规范性要求。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5)标准文本应符合规范性要求。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和编号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6)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文章来源网络,由中测校准平台总结发布,供业内读者参考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