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取消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改革工作。
《通知》指出,取消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要依法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
《通知》要求,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通知》强调,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改革落地实施,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要做好工作衔接,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
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对社会开展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三、加强指导和帮扶。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帮助企业了解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计量溯源性要求和溯源方式等,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计量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等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五、加快改革落地实施。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六、做好工作衔接。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已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经受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七、强化评估总结。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按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示报告国务院予以调整或停止实施。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经验做法、改革措施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半年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改革基本情况、经验做法、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社会反响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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