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并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改革清单中,涉及检测、认证的内容包括: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等。详情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全国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7月1日起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9项。总局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见附件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市场监管领域共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分别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总局对改革内容、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见附件2),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情况,优化调整执行政策,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三、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符合整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五、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技术方案》(见附件3)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标准数据交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归集共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电子证件有关数据规范,加快建设和改造许可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发放标准化电子证件,并及时归集至总局电子证照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市场主体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材料,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
登记注册局  郭建广  010-88650862
信息中心   黄  迪  010-82261512 

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 
   2.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3. 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技术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涉及检验检测认证领域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一、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三)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3.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4.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司局。
广告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有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司局。
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主管司局。
认可检测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五)材料要求。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七)监管措施。
1.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4.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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