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指导性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有效运行。

2022年86号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建设 指导性目录 (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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