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过渡期的适用性,仍会有人疑惑:暂时沿用旧标准,还是提前启用新标准?
其实,《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必纠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即可。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载地址: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09/t20220919_350113.html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载地址: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1/t20200113_310467.html 把握节奏,积极应对
首先,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不执行的话要有适当理由,审评中心有时会问询。
其次,要考察与新标准的符合性。不管暂时沿用旧标准,还是提前采用新标准。都要对照新标准,逐条考察条款适用性、符合性。
如果接近延续注册申请时限(接近注册后4年半的时间节点),建议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相关审评流程,取得延续批准。然后,在下一个注册周期再采用新标准。 如果准备时间充足,建议在申请延续注册前,尽早到注册检验机构针对新标准送检,尤其要避开实施日前后的送检高峰期。拿到报告后,就可以到药监局递交变更注册申请,取得变更注册批准。这样在延续注册时,资料完备,能够更快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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