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部署,高水平推动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高标准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告知承诺内容不全、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或核查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行政许可条件和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三)计量校准机构规范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校准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计量校准机构是否依法建立计量标准、依法备案,并按时报送年度自查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四)计量标准的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是否开展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使用计量标准开展单位内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明确监管责任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并直接负责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省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内设部门中计量行政审批、计量监管职能分离的,各市、县局应明确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部门责任。
(二)加强评审管理
1.加强考评员管理。建立完善全省计量考评员库,对考评员实施统一管理,强化对评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进一步规范考评员选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组人员从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考核组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人员组成,并实施异地交叉考核。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具备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能力。2.严控技术评审时限。计量标准现场考核应在3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考评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时间不超过30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场考核应当在3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考评应在15日内完成,扩项考核的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机构新建或复查考核的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三)健全监管方式
1.实施告知承诺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决定后30天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相关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证书、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2.实施事后监督检查。对涉及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消费维权、产业发展等公共利益领域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实施重点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计量技术机构与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可合并实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动态维护和完善被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库,必要时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科学高效、客观公正。必要时可建立监督性抽样检定机制,对授权单位的强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3.加大使用方追溯检查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等各种有效手段,深入挖掘日常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要以依法向证书报告使用方获取的信息、用户投诉举报等为线索进行追溯,从证书报告等有关资料追溯到相应的原始记录、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所用的计量标准等,对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4.组织比对和能力验证。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测试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技术监督,对结果进行通报,对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将暂停其有关工作,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计量授权或吊销有关证书。5.强化执法检查。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和执法数据共享,强化监管执法协作,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办案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向社会予以公示。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计量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督促其落实诚信规范经营、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质量、风险防范等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运用标准化等手段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计量校准行业竞争规则,实施自律监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二)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众获取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及监督检查等信息的便捷性,对严重违法单位进行公开曝光。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公布统一受理电话号码和网站等信息,对计量技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告知承诺核查、监督检查、比对和能力验证、投诉举报等情况,建立计量技术机构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公益性计量技术执法机构的作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实施有效监管。(二)强化问题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抓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后处理工作,确保工作形成闭环,取得实效。对于许可和技术评审中的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许可事项,要责令有关单位暂停相关工作、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计量授权或吊销其证书;对于计量检定、校准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加强结果运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之中,强化对监管不力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责任传导机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监管到位。本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原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49号)同步废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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